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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工會法》的規(guī)定,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,代表職工的利益,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。按照《工會法》的要求,在我國的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機關中都要成立工會組織。
工會組織在工傷保險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。一方面,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,普遍實行“三方協(xié)商”的機制,工會是極其重要的一方;另一方面,工傷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到職工的生命權和健康權,是工會組織要維護的職工的最基本的權益。工傷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權益保障制度,特別是在職工與單位擁有不同的談判能力的情形下,工會組織的參與,顯得尤為重要。
根據《工會法》《安全生產法》《職業(yè)病防治法》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工會組織的權利有:(1)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(jiān)督;(2)在勞動保障部門等行政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和標準時,提出意見;(3)申請工傷認定;(4)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;(5)參與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(yè)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;(6)參加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;(7)制止冒險作業(yè);(8)糾正用人單位侵犯職工權益的行為。工會組織的義務有:(1)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;(2)支持和幫助職工提起仲裁和訴訟;(3)協(xié)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事故的調查核實;(4)督促和協(xié)助用人單位開展衛(wèi)生、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。